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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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师在推进民主与法制发展中最有影响的十大案例评选
下转第3版

  主办单位:浙江省律师协会    浙江法制报社
  网络支持:神州律师网(www.zjbar.com
  斗转星移,光阴荏苒,自1982年2月我省第一家律师执业机构成立以来,我省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已有25年。25年来,我省的律师事业在服务中发展,在发展中壮大,已形成了一支由585家律师事务所、6107名执业律师组成的高素质队伍,年办案数量近20万件。广大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已经成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以其特有的职业功能,推动着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与理念:
  ——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催生了《行政诉讼法》,温州82位养殖户诉国家环保总局案推动了《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的诞生。从此,老百姓不再告状无门;
  ——杭州孩儿巷98号“陆游小楼”拆迁纠纷案,直接促使了《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的修订。从此,一大批面临拆迁的历史建筑绝处逢生;
  ——诉城管部门锁车行为违法案,促使宁波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从此,城管街头锁车难觅踪影;
  ——金华一高中生杀母案,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中小学生的“减负”摆上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也促使我们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进行深刻反思……
  ——律师叶明状告“高速公路不高速”案,尽管只有区区20元的标的,但让我们对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有了截然不同的看法,高速公路等社会垄断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日见提高;
  ……
  这些影响和改变的形成,不仅凝聚了广大律师对法律的探索、对公平的追求,更凝聚了党和国家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信心,凝聚了立法、司法、执法等部门对完善民主与法制的思考与努力。
  为了生动反映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辉煌历程,宣传律师工作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懈努力,推动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自2006年10月起,浙江省律师协会开展了向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征集评选浙江省“在推进民主与法制发展中最有影响的十大案例”活动。今天,我们将经过层层筛选并由评审专家初步评出的20个案例予以公布,希望所有关心、关注我省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人士积极踊跃参加评选活动,我们将综合投票结果与专家评审意见评出“十大案例”。

  具体要求:
  1.点击神州律师网(www.zjbar.com)并在网上对您选中的10个案例进行投票,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8日24:00。
  2.本次活动将为积极参加投票的朋友颁奖,希望您在投票时留下真实个人信息,投票格式为:十个案件的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我们承诺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我们将择日随机抽奖产生一、二、三等奖,届时将由公证员当场公证。
  
  评选原则
  一、具有创新意义:所承办的案件可能是在我省乃至全国首次使用某一法律、法规,或首次提出、确立某种理念,或首次出现某种情形。
  二、推进了民主与法制的进步:个案价值超越了当事人的直接诉求,其结果直接或间接地在某一层面、某一角度对立法、司法的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改进以及人们法治理念的深化产生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影响较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公知度和大众关注度。
  
  奖励方案:
  一等奖1名    奖金1000元
  二等奖10名   奖金200元
  三等奖20名   奖金50元

  参选案例一
  中国博客第一案
  承办律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赵西刚
  [关键词 网络法制]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上旬,南京大学副教授陈某在中国博客网发现一篇《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陈某认为该博客侵犯了其名誉权,电话要求中国博客网删除帖子并赔礼道歉,中国博客网要求陈某提供身份证明,以证实那篇博客日记中所指的人就是他,而陈某认为无须提供身份证明。因双方意见不一,陈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认为中国博客网不删除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中国博客网在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242天;赔偿经济损失1324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2006年11月16日,受理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中国博客网在其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天,赔偿公证费10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同时,终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权要求主张权利的主体提供有关身份证明,在要求投诉人提供身份证明的同时,对于有明显侮辱、诽谤的信息,应先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传播,但如投诉人在合理的期间内未提供身份证明的,网站有权取消限制传播的措施,恢复信息的传播。

  影响力: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我们创造了一个虚拟世界,这个虚拟世界时时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现实生活中的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在网络世界同样存在着,甚至由于网络世界的特殊性而给处理这个难题增加了难度。法律如何规制网络世界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必须面对的挑战。本案的处理过程为所有网络名誉侵权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相信正是通过这些个案的努力,才有可能建立科学的网络法制。

  参选案例二
  董文栵涉嫌贩卖毒品案
  承办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唐国华
  [关键词 疑罪从无——严格证据规则]

  案情简介:
  1994年12月14日,浙江省苍南县人董文栵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被苍南县公安局拘留。1997年3月10日,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5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文栵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文栵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重大冤案可能的辩护意见,要求改判无罪。1998年10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2000年4月30日,审理法院再次认定董文栵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文栵仍不服,再次上诉。
  2001年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审理法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最终,审理法院判决董文栵无罪。董文栵在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并获赔146559.76元。

  影响力:
  这起案子:一无证人证词,二无物证,三无书证材料,四无鉴定结论,仅凭借被告人的“认罪”口供,一位无辜的公民险成一起错案的受害者。在董文栵蒙冤期间,一位与他素昧平生的律师挺身而出,坚持法律援助七载,终使沉冤得雪。本案不仅维护了个体正义,同时也是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经典适用。

  参选案例三
  温州律师矽肺索赔援助案
  承办律师   温州法律援助中心   童平宇 何延法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王运奎等230位民工,1993年被某隧道工程公司雇佣参加由辽宁省某单位作为业主的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隧道施工工程建设。由于施工中干凿作业,缺乏劳动保护,致使上述民工均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且在起诉前已有三人死亡。病患者不断上访,惊动了中央和省市领导。2001年1月,温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童平宇、何延法等五位律师组成律师团,为民工们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艰苦细致的准备,律师团先就已经确定伤残等级的158人及死亡3人之继承人提起索赔诉讼,金额高达2.08亿元,被称为国内工伤索赔第一案。
  2002年3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等人根据各自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获得389600元至38960元不等的赔偿金;被告隧道公司及其股东、业主、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均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参与工程施工受到人身损害的民工未在该案中作为原告的,如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也适用该判决。

  影响力:
  法律援助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面对数百位深受不法企业主侵害而贫病交加、群情激愤的民工,温州律师放弃巨额律师费,不畏艰辛,挺身而出,毅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民工对律师从怀疑走向信任,最终实现其合法权益,实实在在享受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优越。律师通过法律援助,体现了律师职业的价值,感受了律师职业的荣誉,展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参选案例四
  金华高中生徐力杀母案(二审)
  承办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胡祥甫 朱智慧
  [关键词  思考教育]

  案情简介:
  17岁的金华高中学生徐力刻苦好学,生活节俭,乐于助人,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但他有一个十分严格的母亲,只要期末考试成绩没有进前十名,母亲就会对他棍棒相加。她给他定的高考目标也很高,考不上北大,就必须考上浙大。2000年1月17日,心怀不满的徐力,一时冲动之下,用一把铁榔头将母亲杀害。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徐力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判处被告人徐力有期徒刑15年。徐力的父亲聘请律师,为徐力提起上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徐力杀母行为与我国现阶段不合理的教育体制给青少年学生造成的心理压力以及徐母错误的教育方法给孩子造成的心理阴影有一定的关系,加上徐力归案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要求给予从轻考虑。二审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徐力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徐力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12年。

  影响力:
  本案发生后社会舆论哗然,并引起了中央领导的关注。本案的出现促使教育主管机关把减轻中小学生的负担放在了十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也促使社会大众对目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进行深刻反思。

  参选案例五
  陈秀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平反案
  承办律师  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 张立宪
  [关键词  基层民主]

  案情简介:
  陈秀平是温州某村妇女主任。2002年5月,陈秀平为群众代言,带头给村委会和街道提意见反对村委会出卖“三产”留地,要求公开村务,清查村财务缺口。当地办案机关认为陈秀平这样做是“闹事”,扰乱了村委会工作秩序,应负刑事责任。经区、市二级法院审理,判陈秀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秀平刑满释放后,委托律师为其申诉。申诉要点是:(1)我国《宪法》将村民委员会确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组织成员向负责人提意见,并非扰乱社会秩序;(2)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18周岁以上村民,享有村务知情权、涉及集体利益事项的决策权、民主管理参与权、村财务监督权,陈秀平行使的都是其基本权利;(3)原判指控陈秀平聚众查封村财务室和推倒房开公司建在“三产”留地上的围墙,证据不实;(4)原判指控陈秀平聚众围攻街道领导,事出有因,不构成犯罪。
  申诉过程历经艰难曲折。中央有关领导批示关注。全国人大信访局长亲赴温州督办。当地法院、检察院经过复查、再审,最终使这起案件得到平反。

  影响力:
  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村基层,如何正确对待和行使民主权利十分复杂。本案当事人陈秀平作为村妇女主任,敢于为群众代言,勇敢行使民主权利,却遭受了不白之冤。幸有全国人大的个案监督和律师的依法仗义执言,陈秀平案最终得以平反。同时,本案的处理也带动了一批同类型案件的平反,对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村民的民主权利、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选案例六
  全国首例“民告官”案
  承办律师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  楼献
  [关键词  公民的行政诉讼权]

  案情简介:
  1985年,农民包郑照经镇城建办批准,建造了三间三层的楼房。1987年7月4日,县里以包家的房子建在防洪堤上为由,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房炸去1米多。
  1987年7月15日,包郑照分别向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县政府,要求经济赔偿。由于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两级法院均没有受理。
  1988年2月,经过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多方努力,省高级法院指定市中院受理此案。8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2月,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案件虽然以原告的败诉了结,但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从此觉醒,“民不与官斗”的陈规一去不复返。
  案件结束后不到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

  影响力:
  “民告官”在行政权力极其强大的环境中是艰难的过程,特别是在还没有行政诉讼法的年代,本案更体现了当事人和律师敢于维权的勇气。该案的诉讼结果或许已被淡忘,但该案的诉讼过程唤醒了亿万农民的法制意识,催生了《行政诉讼法》。本案被誉为全国一届人大至九届人大五十年间“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丰碑”。

  参选案例七
  吴晶晶父母诉倪德华雇主责任赔偿案
  承办律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吴清旺
  [关键词  情与法]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8日,出租车司机勾海峰驾驶出租车在接载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女生吴晶晶返家途中,双方因车费等原因发生口角,勾海峰遂将吴晶晶杀害。同年2月,受害人吴晶晶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勾海峰的雇主倪德华告上法庭,认为其女系在乘车途中被勾所害,倪德华作为出租车车主及勾的雇主,应承担雇主侵权责任,赔偿请求额总计为人民币661101.7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的代理人认为,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雇主替雇员承担责任的条件必须是“雇员的侵权行为属于雇员的职务行为或与其雇佣活动有内在联系”的情形,而本案勾海峰的杀人行为既不是被告安排的履行职务的行为,也与其雇佣活动(开出租车)没有内在联系,该犯罪结果所引起的刑事和民事责任都只能由凶手勾海峰承担。
  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承担杀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判决下达后,本案被告倪德华出于人道主义自愿向原告补偿5万元。 

  影响力:
  一个风华正茂的女大学生被一个从事公共运输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杀害,驾驶员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从情与理的角度,赔抑或不赔都有其理由。法律人的难题是在两难境地中必须作出判断,且这种判断要既具法律逻辑,又能为公众接受。值得欣慰的是,在情与法的冲突下,一方面人民法院作出了极具法律思维的精彩判决,另一方面车主出于道义作了补偿。本案的审理过程既是复杂民事责任理论的理性探索过程,又是对社会公众进行生动法律教育的过程,法律人完成了他们的使命。

  参选案例八
  诉城管部门锁车行为违法案——宁波从此不再锁车
  承办律师   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  吴宗建
  [关键词  审视政府规章]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17日上午, 宁波律师郑某将车停放在办公楼前的空地上。约10分钟后,郑某发现车左前轮被一锁具锁住,旁边还有城管部门的违章停车抄告通知书,告知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方才开锁放行。郑某认为城管部门的锁车行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精神相悖,故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部门的锁车行为违法。诉讼中,城管部门认为其锁车的依据是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第25条,锁车行为合法。郑某及代理律师认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 《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是下位法、旧法,应按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郑某败诉,郑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代理律师上书浙江省政府,认为按《立法法》的规定,《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第25条已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相矛盾,要求责令修改或废除。后因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决定废止《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郑某撤回诉讼。

  影响力:
  城市交通管理的压力,使得管理者妙招迭出,有些“疑似妙招”甚至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被固定下来。本案原告及代理人以律师的理性,对习以为常的现象既不消极对待,也不以过激行为反击,而是通过诉讼之救济手段,不仅解决个案问题,而且废止了一部不合法的地方政府规章,本案可谓名至实归的公益诉讼。

  参选案例九
  某海岛4600亩征地纠纷案
  承办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  黄海萍
  [关键词  政府诚信]

  案情简介:
  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投资公司整体受让××市某海岛,成立了××开发公司。2000年9月前后,某海岛招商引资近百家企业,并分别发给了50年有效的土地、房产等证。
  2003年5月,经政府和企业互动,××钢铁厂计划搬迁某海岛,同开发公司签订460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7月,某海岛管委会召开征地人员动员会,公布征用土地公告,要求用30天时间完成征用土地拆迁工作。随后××市政府发出拆迁批复和补偿费标准的批复。此时,所有企业已合法签订的土地合同和证书都没有解除和收回。“一地两卖”造成了先入岛企业的严重不满,终于酿成数千人堵大桥的治安事件。
  后其中三家企业找到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期间,有关部门调整了决策失误,某海岛行政当局撤销了所有拆迁公告,近50多家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律师代理的三企业撤回了起诉。

  影响力: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本案的圆满解决,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浙江的法治建设已有长足进步,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救济手段得以改正。律师通过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的实践贯彻了对政府“帮忙不添乱”、对群众和企业“解决问题而不制造事端”的原则,既挽回了政府信誉,更避免了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参选案例十
  郎爱田母女 诉新安村承包土地侵权案
  承办律师   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  卢红梅
  [关键词  出嫁女权益]

  案情简介:
  郎爱田系“农嫁居”妇女,她与女儿均落户于娘家新安村5组,并在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中承包了1.138亩土地,承包期30年。2000年12月村里在对该组的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取消了郎爱田作为独立的一户的集体土地经营权,且以郎爱田系“农嫁居”为由,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及集体经济收益时扣减了她和女儿的应得金额。此后,郎爱田不断通过信访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2003年3月朗爱田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因被剥夺承包权而造成的损失;返还被扣减的土地征用款。
  此后,本案历经一、二审及再审申诉程序,终于在2006年7月20日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郎爱田的诉讼请求。新安村5组返还给郎爱田的承包土地1.074亩,赔偿郎爱田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造成的损失2000元,并支付给郎爱田及其女儿土地征用补偿费及收益分配款5535.4元。

  影响力:
  出嫁女的权益保护是屡被关注又常常得不到圆满解决的问题。本案出嫁女的代理律师通过艰难的再审程序,拨开一些似是而非的迷雾,揭示了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权能否得到实现这样一个实质问题,本案的成功再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昭示了不可动摇的男女平等原则。

  参选案例十一
  律师状告高速公路不高速案
  承办律师   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  叶明
  [关键词  挑战]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1日早晨6时许,叶明因赴外地办案需要,从沪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塘入口驶入,前往杭州萧山机场登机。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未见路况告示,行驶中却发现大面积修路和改道单行。全程平均时速只能达到每小时80公里左右(该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每小时110公里),险些延误航班。同年7月16日,叶明以高速公路不高速构成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沪杭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通行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高速公路不高速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原、被告双方的观点截然相反。原告认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入口未设置修路告示,在惯常收费条件下却没有提供高速通行服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认为,修路事先经过媒体公告,原告在应当知道修路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高速公路通行就视为接受其服务及收费,故不存在违约。
  2003年12月3日,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事先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高速公路正在维修而选择通行,应认定原告自愿接受被告在惯常收费下实施公路维修的服务,并以被告不存在违约为由驳回叶明的诉讼请求。

  影响力:
  一个普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和一个庞大的上市公司,一个普通律师的维权意识和根深蒂固的社会习惯,败诉的结果当是意料之中。但我们却看到了高速公路服务正在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完善。相比于区区20元的诉讼标的,高速公路服务的改进和全社会维权意识的加强更显示出本次挑战的力量和意义。此后,河南、北京等地相继有人起诉当地高速公路,一度成了社会公众的热门话题。我们共同的感受是高速公路的服务确实在好起来。

  参选案例十二
  “金华火腿”商标侵权案
  承办律师   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  汪继哲
  [关键词  均衡权利]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13日,上海泰康公司因销售标有“金华火腿”字样的火腿而被浙江省××公司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浙江泰康××火腿厂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浙江省××公司认为,“金华火腿”商标权依法由其专有使用,被告应立即停止销售,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本案属于商标权与原产地产品冲突的典型案例,引起了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对原产地产品与商标权的冲突,应按照诚实信用、尊重历史以及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予以解决。原告的注册商标无疑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作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金华火腿”经国家质检局批准实施原产地产品保护,被告获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专用标志,应属此列。2005年8月,法院裁决原告诉请被告侵权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影响力:
  任何法律均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制度安排,商标法也不例外,当单一法律无法安排时,需要其他法律予以补充。由于历史的原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均需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加以保护,否则会产生明显的不公平。面对争议,参与本案的法律人从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出发,合理解决了商标权与原产地产品的冲突,集中展示了法律人的智慧和法律技术的理性光芒。

  参选案例十三
  金华拖车收费诉讼案
  承办律师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吴俊清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   方桂法
  [关键词  管理与收费]

  案情简介:
  2002年4月5日下午,柳丽青外出办事,把车停在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楼下的人行道上,返回时,她发现车已不见了,原停车处用粉笔写着“浙G11181号车违章停车,请到森工站(木材公司)停车场处理,交巡警直属一大队”字样。交纳了150 元拖车费和10元停车费后才开回车子。愤怒的柳丽青委托律师以收取违章停车费无法律依据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退还所收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服务企业以自身名义向原告收取拖车费、停车费显无行政法上的权力依据。拖车费、停车费是一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以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为收费前提条件,服务企业与原告之间没有提供拖车和停车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先合意,其收费即无民法上的依据。因此,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柳丽青的诉讼请求,终于得到了支持。
  
  影响力:
  现代行政管理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特点,而不能成为牟利的机会。对违规停放、妨碍交通的车辆拖离现场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不得收费也已由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本案的办理对法律规定的制定,具有一定的促成作用。

  参选案例十四
  温州82位养殖户诉国家环保总局案
  承办律师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袁裕来
  [关键词  依法行政]

  案情简介:
  2000年,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承包期10年。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突然发生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池塘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2005年6月15日,孔祥仁等82位养殖户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了投诉,要求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由于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养殖户们便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6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对原告等82位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在判决生效的第一天,即受理了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公布了《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六类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为杜绝类似孔祥仁事件的再次发生奠定了法律基础。

  影响力: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为和依法不作为,当行政机关拒绝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其危害性甚至大于积极的行政违法行为。作为普通民众的养殖户和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以行政诉讼的手段首次挑战国家环保总局不作为并最终获胜的过程,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参选案例十五
  杭州孩儿巷98号“陆游小楼”拆迁案
  承办律师   浙江辉伦律师事务所  熊辉伦
  [关键词  历史与现实]

  案情简介:
  据史料记载:南宋著名爱国诗人陆游当年曾五次来杭州小住。民间传说,现存的孩儿巷98号正是当年陆游居住之处,被称为“陆游小楼”。
  1998年,原杭州市××中学为扩建运动场进行拆迁,孩儿巷98号在拆迁范围内。拆迁过程中,户主钱希尧反映该宅为 “陆游故居”,要求保留。1999年,两千多名市民联名上书要求保留该宅,终使该宅得以暂保。2001年,校方重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使该宅又陷于被拆除的险境。由于钱希尧不愿搬迁,致使双方僵持。
  2002年3月,校方对钱希尧提起民事诉讼。同年7月初,一审法院判决钱希尧败诉并在10日内将房屋腾空交校方拆除。尔后,钱希尧聘请律师上诉。律师接案后,六次与有关部门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反复交流和探讨,有关专家也考证确认该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7月29日,杭州市房管局作出“停止拆除上述房屋”的行政决定。
  该案上诉审的公开开庭成为各大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9月16日,法院采纳上诉方律师呈堂的新证据,依法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校方拆除孩儿巷98号古宅诉讼请求的终审民事判决。
  2005年,杭州孩儿巷98号被市政府正式确定为杭州“陆游纪念馆”并对外开放。

  影响力:
  当一座座古建筑被拆除而代之以千篇一律的高楼大厦时,我们已不知身在何处。一位老人的坚守,一场诉讼的展开,凝结了对于历史文化的保护责任。本案通过诉讼保护了历史老建筑,而且促使修改了有关保护历史建筑的地方性法规,鼓舞了民众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热情。

  参选案例十六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被诉侵犯名誉权案
  承办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胡祥甫  钱雪慧
  [关键词  绿色环保]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6日,世界绿色和平组织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集团APP云南圈地毁林事件调查报告》。11月18日,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下发了《关于抵制采购APP纸产品的通知》,文中转述了绿色和平组织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建议会员饭店开展绿色采购活动,不再采购APP纸产品及其附属产品,并以此作为创建绿色饭店的一项要求。
  ××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11月30日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侵犯名誉权,声称自己没有毁林,要求协会“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220万元人民币”。
  饭店业协会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在掌握大量一手资料基础上五上北京,终于促成国家林业局到云南调查,结果发现原告确有毁林行为。
  2005年2月22日,在开庭的前一天,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请。

  影响力:
  保护森林应是每一位社会参与者的心愿和自觉行动。本案虽是普通的名誉权纠纷案,却昭示着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的选择。本案通过被告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不仅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维护了环境保护者的合法利益,而且通过广大环境保护者的参与,使环保精神得以弘扬,环保意识得到加强。

  参选案例十七
  纠偏专家曹时中受贿案
  承办律师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 楼献
  [关键词  保护创新]

  案情简介:
  曹时中原系浙江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浙江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85年至1987年,曹时中代表浙江建筑技术发展中心担任建筑单位的技术咨询人并受建筑单位委托为其选定、介绍施工单位期间,在为某县房管所等8个工程单位加固、纠偏及土建工程的技术咨询和设计过程中,先后收受施工单位现金11.45万元。1990年6月,接到举报的杭州市某检察院认定曹时中的行为属受贿犯罪行为并对曹时中立案侦查。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曹时中既未利用“职务之便”,又未收取不当利益,他利用业余时间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所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保护科技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等活动获取的收入成为人们的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届第七十八次会议专题讨论曹时中案,认定曹时中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
  
  影响力:
  在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环境中,如何处理技术创新者有争议的行为需要智慧和勇气。本案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它不仅保护了大批科技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和创新热情,也对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和完善提供了例证。

  参选案例十八
  状告电影《英雄》插播广告案
  承办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张子年
  [关键词  强迫消费]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23日,张子年去浙江××电影大世界处欣赏电影《英雄》。开演后张子年却看到长达10分钟的广告片头。广告内容有曲美减肥茶、飘柔洗发水、中华牙膏、联想手机等。
  张子年认为,××电影大世界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强迫消费,要求退还电影票款40元,赔偿损失40元,并停止在影片《英雄》播出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
  2003年6月19日,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电影广告侵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采纳了原告提出的“电影院单方播放广告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意见,认定××电影大世界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播放影片《英雄》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电影大世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判决支持了原告张子年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浙江××电影大世界向原告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影响力:
  本案作为国内首例电影广告侵权纠纷,通过法院判决,肯定了电影院在播放影片之前播出商业广告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原告基于律师的职业使命感,从细小处看到了权利的神圣,积极维权,通过诉讼的形式,引起了公众对该领域中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官司虽小,但折射出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责任感。

  参选案例十九
  小学生诉校长、《××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承办律师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  王仲卿
  [关键词  公益捐赠]

  案情简介:
  兰溪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蒋××因家境贫困面临辍学,经媒体呼吁,收到个人和单位的捐赠款共计18000余元,扣除蒋××欠学校学杂费后,余17430.84元由校长保管。蒋××父亲认为该款应由其自行保管。因双方协商不成,蒋××的法定代理人蒋父委托律师,将该校校长、《××教育导报》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校长私自存款行为无效并要求校长、《××教育导报》社返还捐赠款17430.8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育导报》社与单位捐赠人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签订的三份捐赠协议合法有效。因该协议明确约定受赠人系《××教育导报》社,且《××教育导报》社有权指定专人保管捐款,故《××教育导报》社主张将捐赠款13041.84元交由校长保管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捐款理由不足;另捐赠款4389元系社会各界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捐赠给原告蒋××的,现原告要求上述捐赠款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保管合情合理。判决生效后,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栏目作了专题报道。2003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该案例。

  影响力:
  公益捐赠是值得大力倡导的善事,但是好事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否则会导致事与愿违。本案被告以一片善心和责任感,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却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成了被告。本案提醒人们:法治社会下,请依法行善。

  参选案例二十
  跨省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承办律师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马正良 杨学群
  [关键词  共同的责任]

  案情简介:
  多年来,嘉兴市北部水域受到邻省工业污水的污染,不断发生死鱼、死蚌事件。虽经上级主管部门多次协调,但一直未能解决。2002年11月22日凌晨,百般无奈的村民自发组织来到两省交界的麻溪,将数十艘船、数万只装满土石的麻袋投入河中,短短几个小时就在麻溪上筑起了一道近40米宽的土坝,以此阻止污水的侵入。此事引起两省政府及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经协调,决定对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一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傲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受害渔民的委托,代理起诉污染企业。通过庭前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案件法理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被告的排污行为客观存在,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影响力: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环境免受污染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坚持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的唯一出路,我们倡导绿色GDP的本意是希望能承担起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依法维权不仅解决了环境污染的赔偿问题,更提醒人们,每个人都可能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保护环境就是保卫自己。